E - 1签证(条约贸易商)及E - 2签证(条约投资者)

概述

E类签证的设立目的是落实与促进美国与签署互惠互利条约的外国之间的贸易投资往来,以这种方式,方便并促进美国与条约签署国之间的商业互动。

这类签证允许投资者在美国进行大型投资(对于投资目的中“大型”的定义见下文);或是当美国与条约签约国之间企业所有者、公司的管理者及雇员管理者因商业贸易或管理工作事务而逗留在美国境内时,该签证可保证其在美国居住与工作的合法性。

目前有一个优先处理选项。如果申请人在递交申请费时多交1000美元,美国移民局将会于收到申请的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处理。但处理申请材料并不直接意味着申请人会在15日后得到最终结果的回复,而只是表示在此之后作出回应。此回应或为批准或为否决,也可能要求申请人或其雇主提供更多额外材料。

申请条件申请条件

申请E –1条约贸易商的签证:

拥有其它国家国籍的外国人来美,且该国已与美国签订商贸投资协议,该外国人可以申请此种类型的签证:

  • 仅在美国与申请人国家间从事经营贸易的事务,包括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
  • 主要是在美国与申请人国家之间的经营贸易活动。

关于贸易中“大型”的含义,是指在美国和申请人的条约签署国之间有持续的物资交换和服务交流,在申请E-1签证之前就已经涉及到大量的交易。贸易主要是在美国与申请人的国家之间,是指在此申请人参与的贸易活动中,至少有贸易总额的50%是在美国与其条约签署国之间的贸易往来。

申请E –2条约投资者的签证:

拥有其它国家国籍的外国人来美,且该国已与美国签署贸易投资条约,该外国人可以申请此种类型的签证:

  • 只对其投资的企业进行开发和管理;或
  • 只开发与管理申请人有大量投资的企业的运作:或
  • 申请人在条约贸易投资者的企业中用其特殊的资质与能力为该企业服务,且申请人与条约贸易投资人或是占有企业股份多于50%的持有者来自同一国家。若申请人居住在美国,其必须与条约贸易投资人具有相同的法律身份。
  • 在他/她有效法律身份终止时,申请人必须显示其有离开美国的意图。

对于投资规模的“大量”是根据国务卿的指示制定的。但在执行过程中,国务卿同时以“相对比例标准”为办事准则。

通过这个考量标准,他们会对(1)投资价值是否符合企业合理市场价的百分比进行评估,或是根据(2)签证申请中,投资价值是否达到其领域中特定行业规定的资本百分比。

此外,投资企业不可为“边缘”行为,这意味着该企业在现在或是将来的发展中能够提供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收入。

虽然国务院会就每个申请案例单独审核,但总体而言其考量的标准依旧遵照最低投资期望方面来考虑:

  1. 对于价值低于50万美元的投资企业
    • 最低额必须达到企业总价值的75%;对于中小型规模的企业,必须达到一半以上的企业价值。
    • 对于某些初创企业和服务性行业也有例外,取决于企业的类型,可适当的少量先期投资。
  2. 价值在50万美元至3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企业
    • 最低额须达到企业价值的50%,或是最低投资达到100万美元。
    • 如果投资企业可以证明其属于特殊行业,通常的做法是以不到50%的企业价值开始创业,国务院可将其视为例外。
  3. 对于价值在300万以上投资企业
    • 最低额须达到企业价值的30%,或是最低投资达到100万美元。

获取E类签证必须满足三个先决条件:

  • 在美国与该公司的国家之间必须以签署了条约。
  • 在美国进行商业投资中,必须由持有已与美国签署贸易/投资条约的国家国民持有对企业的多数控股权。
  • 申请E类签证的雇员或其主要负责人必须持有已与美国签订贸易/投资协议国的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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