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和信托

我需要立遗嘱吗?

遗嘱是一份法律文件,通过这份文件可以告诉其他人在当事人过世后谁将得到遗产。根据美国遗嘱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死之前没有设立遗嘱,那么政府将会决定谁将得到遗产,而不考虑死者的意愿或是其子女的实际需求。

如果你有年幼的孩子,立一份遗嘱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遗嘱是转让未成年人监护权的最好方式。

即使你有信托,立遗嘱依然相当有用。信托是一个法律工具,确保当事人可以在其死后在财产分配上设置条件,并且通常可以减少赠与税与遗产税的支付。但是多数信托只处理特定的财产问题,诸如人寿保险或是某一项财产,而遗嘱则用来转移全部财产。

有些信托处理大量的资产交易,但是您依然需要一份补充说明的遗嘱。除了需要为您孩子指派一名监护人以外,补充遗嘱将保证您的全部资产会纳入信托。任何在信托中没有更名的资产都将进行遗嘱认证(法院会决定谁得到此财产)。

遗嘱

遗嘱是一种在当事人死后转移其产业的传统方式。只有当立遗嘱的当事人死亡后,遗嘱方才可以有效执行。遗嘱通常具有以下三方面的作用:

  • 转移财产
  • 选择遗嘱执行人
  • 为未成年子女指派监护人和受托人

转移财产

大多数人选择使用遗嘱的方式在他们死后将财产转移给个人或其它组织。大多数情况下,夫妻用遗嘱转移财产,例如在一方死后将所有财产转移给未亡配偶。这种类型的遗嘱也被称为互惠或简单遗嘱。在幸存配偶过世后,此类遗嘱通常会说明其遗产将在子女中分配。

不过,如果你有很多资产,比如资产总额超过60万美元以上,使用这样的简单遗嘱未必是最好的方法。这些资产可能会招致较高的税收费用。部分税款可通过遗嘱的设立、生前信托、以及赠与等途径减免,这样就可以在当事人死后省去很多遗产税。

虽然遗嘱也存在一定的弊端,但其仍被公众及律师认为是最有效处理一般资产的方法。遗嘱中的一些弊端主要与两类人有关,即与前任配偶有子女并对其子女有抚养权的人,以及资产超过60万美元的人。

选择遗嘱执行人

遗嘱也被用来设定遗嘱执行人。执行人是根据当事人遗嘱来行事的人。遗嘱执行人会从当事人资产中获取一部分有限的酬金。执行人既可以是当事人的配偶,也可以是当事人的子女。同时,当事人还应设立一个替补遗嘱执行人以备指定执行人意外死亡。

为未成年子女指派监护人和受托人

遗嘱还可用来为未成年子女选择监护人和受托人。如果子女还未满18周岁其父母双双过世,遗嘱就可为这些子女选择监护和抚养他们的人。受托人是当事人选择的控制遗嘱中资产和资金的人。这些财产在遗嘱中表明是留给当事人子女的。大多数人会用遗嘱来建立一个信托,以保证在其未成年子女达到18岁、22岁或更大之前,受托人将保护其资产。通过这样的方法,受托人可以保护信托资产,使当事人的未成年子女无法将继承的遗产花费在无聊的事情上或是一次性全部花完。与此同时,受托人可根据当事人子女的需要来使用这笔资金。如果遗产中有足够的资金,受托人还可利用这笔资金鼓励当事人子女接受高等教育。

当事人可在任何时候对遗嘱进行修改。事实上,当事人应当定期回顾其设立的遗嘱,尤其当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发生改变时,更改遗嘱就尤为恰当。同时,当事人还应检查其401K、IRA、养老金以及人寿保险的受益人,因为当当事人去世时,这些资金将会自动转账到指定的受益人帐户中去。

生前遗嘱

生前遗嘱是一份书面声明,在这份声明中,当事人表明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主动要求暂停或撤销维持其生命的治疗手段。在俄亥俄州,只有当当事人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时,生前遗嘱方才有效:

  • 当事人已在生命的边缘,且死亡迫在眉睫;或
  • 当事人处于永久昏迷状态。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想要设立生前遗嘱,因为现代医学科技已可以人工维持一个人的生命,但是长期人为的支持对其家人来说在经济上和情感上可能是一种折磨。此外,越来越多的人想要参与自己的治疗方式或选择最后安息的方法,比如安息的方式、安息地点、及与主治医生的关系等等。最后,还有些人想按照其宗教信仰或是种族文化的仪式来办理后事。

生前遗嘱并不等同于遗嘱,两者是不同的文件,并且有着不同的作用。遗嘱用于在当事人死后转移其财产,而生前遗嘱主要是关于在当事人尚未去世前是否愿意继续接受人工维持生命治疗的决定。

生前遗嘱也不同于健康护理永久授权书。健康护理永久授权书是一份文件,在当事人个人无法为自己的治疗方案作出决定的时候,授权另一个人代其作出决定。这份文件允许当事人的代理在当事人无法作出决定的时候为其作出决定。相反,生前遗嘱是在当事人处于昏迷状态或生命垂危时,由医院或医生根据其中的要求来行事。生前遗嘱中没有涉及到代理人。

健康护理永久授权书

健康护理永久授权书(简称为“DPOA-HC”)是个人选择代理人的一份文件,该代理人将在当事人由于精神状况、昏迷或是无意识,无法自行作决定的情况下为其做出医疗决定。当事人通常会选择其配偶作为代理人,然后选择一个替补代理人。替补代理人一般为当事人的成年子女、亲人或好友。健康护理永久授权书允许当事人的代理人与医生、医院或是护理机构沟通,为其决定接受何种适当的治疗、药物以及医疗程序。

健康护理永久授权书还允许当事人的代理人获取其病历并征询第三方诊断意见,此外,代理人还有权雇用或解雇现有的医生、将当事人转院治疗、或转移至其它护理机构,包括养老院。当事人可以设定具体的权限范围。这样就能够确保当事人可以接受到最好的治疗和护理。

在当事人身患绝症即将去世或是处于永久昏迷状态时,健康护理永久授权书可给代理人权力代替当事人作出决定,比如要求医生或医院中止或撤销治疗。

健康护理永久授权书不应与持久委任书以及生前遗嘱相混淆。持久委任书同样需要当事人选择一个代理人,但是此代理人仅仅具有处理当事人财务的权限。生前遗嘱是当事人关于使用人工方式维持生命的事先申明。生前遗嘱中会包含当事人给医生、医院和护理机构关于人工维持生命的治疗手段的指示。

生前信托

生前信托是以资产为基础的信托。信托创立人可以修改或撤销信托。生前信托能够有效地避免遗嘱认证的过程。遗嘱认证是一个法院在财产拥有人死后监督财产分配的过程。此过程冗长且代价高。如果某人将其资产转投入信托,使其财产在其信托名下,那么一旦此人死亡,便不再拥有任何财产。因此就没有遗嘱认证的需要。此外,信托的设立也使得债权人在财产拥有者生前较难获得其个人财产。债权人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得到批准之后才可进入信托资金,取出资金抵押债务人的财产。

在大多数情况下,信托在信托创立人死亡后变为不可撤销。这也就意味着,信托无法被收回,且其中的资产必须按照信托创立人的指示分配给受益人。由于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没有控制权,受益人的债权人也无法获取信托资产。

生前信托更多地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并可降低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和执行费用等(与受托人费用相比)。此外,生前信托可以加速资产转移的过程,同时降低继承人之间相互诉讼的可能性。

当然生前信托也有其弊端。与立一份一般遗嘱的成本相比,创立生前信托的费用可能要高得多。从本质上来说,生前信托相当于当事人在世时聘请律师,将所有当事人死后法院会处理的财产全部转入信托帐户。此外,生前信托需缴付年费,但是遗嘱不存在这种情况。最后,生前信托是一个终生工作。在当事人的余生,受托人(即使是当事人本人)必须管理和维持生前信托。有些遗嘱能够享受到少量税收优惠,但是建立生前信托就没有这个优惠了。

遗嘱认证

遗嘱认证是一个在当事人死后管理其资产的法律过程。遗产执行人选定一名律师,让其准备遗产认证的法律文件,并向其征求关于法律的基本程序。遗嘱认证不仅仅是在人死后转让其资产,这个过程还包括支付债务、准备财产清单、财产分配、遗产及所得税的准备等等。而且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建立与管理信托和为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等内容。

虽然人们可以建立生前信托,但是与遗嘱认证相比,有时生前信托会显得代价更高(如只涉及少量资产)。另外,通过其它方法也可以达到生前信托相同的结果。人们应该避免使用市场上的现成信托,在最好的情况下,这些信托不能奏效,而在最坏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能还要花费更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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