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会委员会建议禁止中国国企收购美国资产引发的思考

2016年11月16日,美中经济与安全审议委员会(U.S.-China Economic and Security Review Commission, USCC)在向美国国会提交的年度报告中建议,禁止中国国企收购或以其他方式获得美国公司的有效控制权,以避免中国国企利用获得的技术惠及中国的国家利益,而损害美国的国家安全。尽管该建议并无法律效力,其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挑战。

事实上,出于对中国崛起的疑虑,美国负责对外国并购本国公司做国家安全和利益方面的审核的机构,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Council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CFIUS),一直对中国公司尤其是国企在美国收购重要战略资产或敏感技术保持关注。2007年华为联合美国PE投资基金贝恩资本对美国信息技术公司3Com的收购尝试值得中国企业引以为鉴。该案例中,华为拟收购的股权最多也只能达到3Com股权的21.5%,占11人董事会中的3席,华为将不会控制3Com,也不会获得敏感的美国技术。另外华为是民营企业。尽管如此,华为总裁任正非的军人背景遭到了质疑,且因3Com的网络安全业务的客户包括美国国防部,美国市场对交易能否成功抱有很大的疑虑。由于预期无法获得CFIUS的批准,华为和贝恩资本最终撤回了收购申请。除华为之外,申请方撤回收购申请或收购申请遭否决的案例还包括2012年中国三一集团在美国的关联公司对美国俄勒冈州四座小型风力发电场的收购及2005年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对美国石油公司Unocal的收购。

中国企业在计划收购美国企业资产之时,应考虑到CFIUS的审批可能成为收购成败的决定性因素。首先,尽管美国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并购交易需要向CFIUS提交申请,CFIUS有权在交易完成后要求撤销交易,因此应在交易前评估并购是否可能存在美国国家安全方面的问题,或考虑自愿向CFIUS提交申请是一办法。其次,在与CFIUS打交道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华为案例的经验。贝恩资本作为华为的联合收购方,由其出面与CFIUS交涉,其纯正的美国背景对降低美方对收购的抵触能起到一定作用,虽最终结果未能如愿,仍不失为值得借鉴的巧妙之作。另外,不应忽略CFIUS审批期间市场可能出现的变化。申请方递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后,CFIUS初审的时间为30天,但如果外资收购方为外国国有企业或被外国政府控制,CFIUS必须启动为期45天的深入调查程序,整个审批过程最长可能需要90天的时间。最后,尽管有政府背景的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遭遇敌意,对于真正的民营企业来说却可能意味着机遇。英国《金融时报》报道,包括美国在内的各国政府正倾向于区别对待不同的中国企业,来自中国民营企业且规模较小的投资往往受到热烈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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