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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磊律师事务所取得保全禁令,冻结被告财产

2015年5月7日,美国联邦北区法院的约翰·亚当斯(John R. Adams) 法官批准了本所的动议,签发财产保全禁令,冻结了被告公司的全部财产。在此Jieyi Electronics公司诉Case Industries公司案(案件号5:14-CV-1996)中,本所代理两家中国制造厂商起诉其客户Case Industries公司及该公司股东,要求的赔偿金额超过130万美金。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企图将公司财产从被告公司的银行账户转移到被告股东的个人账户中。为保障本所客户原告的利益,避免最终的胜诉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本所提出财产保全的动议,要求冻结被告公司的银行账户直至最终判决。

诉讼禁令 (Preliminary Injunction) 在美国被称为“特殊补救办法”,非常难申请,法院极少批准。另外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现有判决 (Grupo Mexicano de Desarrollo, S.A., et al. v. Alliance Bond Fund, Inc., et al., 527 U.S. 308(1999)),想要申请一诉讼禁令来冻结被告财产更是难上加难。在此案中,本所负责此案的律师团队审阅了超过一千页的财务文件,仔细追踪资金的去向,从细微的不寻常迹象中及时发现了被告转移财产的企图,并准备了详尽的法律文书,说服法院在此案中“特殊补救办法”是达到司法公正的唯一手段。最终,我们的努力得到了回报,虽然案件还在审理中,我们客户在胜诉后得到赔偿的机率大大地提高了。

我们代理的每一个案件,无论案件的大小,控方或辩方,在联邦法院或州法院,都追求精益求精,知难不退,以达到客户的最大利益为己任。所以如果您需要任何方面的法律帮助,请联系我们,我们是您真正所要的美国律师。

点击此处 查阅美国联邦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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